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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