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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冒领引发储蓄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多趋势,这类案件案情复杂,而且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争议极大。这类案件争议焦点一般表现为对储户和银行的过错认定、责任承担以及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等方面。本案中,二审法院以银行违反审慎审查义务以及无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由银行承担全责。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对银行的实质审查义务存在认识上误区,也在根本上加重了银行的责任,免除了储户是否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举证责任。本案在另一个争议焦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问题上,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中止审理的诉求。银行存款被盗取这一法律事实引发了刑事诈骗和民事储蓄合同纠纷的竞合,但是这两个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不合适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分开审理的观点是符合司法公正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