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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人大的监督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权力监督,目的是保证各级政府将公权力用于谋取公共利益,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较大区别,它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主权思想。加强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是实现权力制约、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通过对达茂联合旗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达茂联合旗人大和其他县级人大在监督工作上总体上是一致的:县级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紧紧围绕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心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县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功能弱化,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本文认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不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体制机制制约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在领导体制方面,党委的一元化领导和县级人大在县级党委中的地位导致人大对政府监督工作不可避免的遭遇尴尬。在行政体制方面,县一级中心工作一般由党委作出决策,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一些重大工作往往通过县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来进行安排部署。县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行统筹领导,而且还会直接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管理中。对这种县委,县政府同时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人大监督往往有心无力。其次是县级人大自身建设不适应新形势监督工作的需要。第三是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落后的政治文化是人大监督政府的巨大障碍。本文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基层人大工作实际工作情形出发,提出了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政府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是完善并细化县级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工作程序。二是加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四是要加强人大工作宣传,提升民主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