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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字左右。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立法背景和选题意义,采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比较法视野的角度对具有代表性特征的六个国家,即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公诉审查程序进行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进行一定的分析,试着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正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公诉审查程序的定义和基本价值功能。本文认为公诉审查程序是一个具有过滤分流功能的庭前审查程序,通过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一定的庭前审查活动,实现规范公诉权行使,防止不当追诉以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公诉审查程序的基本功能主要有:庭审准备功能,程序分流功能,起诉审查功能以及保障人权功能这四个方面。 正文的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混合式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公诉审查程序进行阐述。其中,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例,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例,混合式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意大利。在介绍了以上六个国家的公诉审查程序的相关制度之后,从相同点和不同点两个方面对这些国家的庭前审查程序进行一定的归纳和总结。 正文的第三部分重点阐述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基本特点以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以全案移送为前提;第二,有限的程序分流制度;第三,审查功能比较单一;第四,开启审判比率较高。在对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特点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公诉审查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第一,对公诉权的制约乏力;第二,法官容易产生审前预断;第三,控辩双方程序参与不足;第四,审查内容过于简化。 正文的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正的刑事审前程序。结合上文内容介绍的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主要特点和缺陷,本文提出四点建议和意见:第一,实现公诉审查程序的实质化,达到制约公诉权的目的;第二,实行公诉审查法官与庭审相分离的制度,有利于消除庭审法官预断;第三,实现公诉审查程序诉讼化,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第四,公诉审查程序内容扩大化有利于实现全面审查。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一定的归纳总结,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特点和缺陷,对症下药,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借鉴和移植,做到取长补短,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适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公诉审查程序,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