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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的综合反映。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因规范内容缺漏较多,加上操作实施力度弱,缺乏有效的程序机制,在面对社会发展而催生的诸如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若干新问题时往往无法回应。当前,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而产生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接受教育、生存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数以千万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的凸现,不仅是“三农”问题的重要表征,也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瓶颈问题,其现状已经达到政府不得不重视,社会不得不关注的程度。笔者认为,父母监护的缺失和代管监护的不规范、不到位是目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同时,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又是一个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规制和调整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法律的运作力度和社会化效果,建立起一张覆盖到边、监护到底的保护网络,应是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当务之急。本文提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等新问题的出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在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明确亲权概念,重视亲权保护与监护的有机结合;完善国家监护,确立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国家监护制度;完善监护监督,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监护变更、撤销制度,确保监护责任得以明确和落实。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父母、近亲属和国家三位一体的职责原则,家庭自治和国家全程干预、监督原则,积极的社会救助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是预防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及权益保护问题的前提和保证。本文建议,应从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国家监护、重视学校保护入手,构建完整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由本文的论述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涉及国家整体体制,只有从法律上、制度上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中加以解决,才能够标本兼治。而一个以儿童权利优先为理念,体系完整、内容全面、易于操作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创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监护缺失等权益保护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