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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国医患关系日趋恶化,医患纠纷呈爆炸性增长。在全体医疗纠纷中,尽管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少,却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5条、第336条分别规定了“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是我国医疗行为首次入刑。但是,我国学术界对作为刑法分支之一的医事刑法问题研究相当薄弱。尤其在大陆,刑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没有适时地适用在医事法领域,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医疗技术,刑法对医疗过失犯罪的规定明显存在了滞后性。因此,笔者基于此问题,把“医疗过失犯罪基本理论研究”定为了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主要是从医疗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注意义务以及医疗过失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台湾和日本刑法界研究医疗过失犯罪的问题比较充实,成熟。大陆学者杨丹著作的《医疗刑法研究》对医疗过失犯罪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因此笔者借鉴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对医疗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些基本的刑法原则在医疗过失犯罪中的适用进行了阐述。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又鉴于医疗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其独特性,难以证明性,使得目前理论界希望借助于疫学因果关系来对医疗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但是疫学因果关系作为一种概论性的推断方法,是否适用于医疗过失犯罪,理论界有很大分歧。针对此问题,笔者通过在正文中的详细论述,认为疫学因果关系对待一般的医疗过失案件是不具有适用性的。医疗事故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医疗过失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想要对医疗过失有个明确的把握,就要充分分析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因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构成了医疗行为的过失。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在医疗犯罪中,需要有一定的内容进行规定,这样才能适当的认定医疗过失,不至于加重医疗行为人的负担,阻碍医疗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分析,剖析了医疗行为中最难把握的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通过本文的论述,如何使医疗和法律的有机结合,将医疗更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让法律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医疗,平衡医疗行为人和就诊人之间的利益,为我国医疗事业健康的发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