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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称已向发改委提交要求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作出整改承诺。从发改委相关负责人的披露中可知,发改委已经接受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并将对两家企业的整改进行督促。然而,公众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与发改委达成“和解”的行为依然心存疑虑,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存在问题。国内许多知名学者认为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不应适用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则间接揭示了我国当前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本文研究的反垄断执法和解是指在涉嫌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对人进行协商谈判,如果相对人承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的后果,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可依据一定的事实,中止或终止对相对人作出进一步的调查或处罚的执法方式。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性质为行政契约,且有效地兼顾了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反垄断非强制性执法程序受到重视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是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确立的背景,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标志即是该制度上升为法律,具体表现为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的以下启示:应明确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应设立公示程序;应设立违约的惩罚机制以及应设立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机制。通过对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适用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直观、清晰地看出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不足:缺乏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规定;配套程序设计欠细致周密;欠缺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机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明确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体而言,对明确的违法案件、严重的涉法案件以及适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将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法案件予以排除适用;重塑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配套程序,具体而言,设立合理的“中止调查申请”审议程序、公示程序、完善的执法机构监督程序、相对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惩罚机制;设立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机制,具体而言,设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和第三人知情权、参与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