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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采取“渐进式”逐步延长退休年龄,2015年全国两会在北京举行,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步骤被正式提上日程表,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退休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劳动者退休的方式、条件、待遇、审批程序以及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年老了的劳动者曾经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何能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托、老有所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笔者一直在公立医院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困扰事业单位劳动者的退休问题有一定认识。有的事业单位劳动者热爱工作,技术一流,面对即将到来的退休,早早就来询问退休后返聘事宜;有的事业单位劳动者工作家庭两边顾,非常劳累,希望不要延长退休年龄好及早专注于家庭;有的事业单位劳动者年青有技术,但迫于疾病不得不退出工作岗位,因为工龄较短,达不到办理退休的条件,每日在巨额的医药费和较低的病假工资里艰难度日……可以说,每个事业单位劳动者都对退休的问题非常关注,有着自己对于退休的特殊需求。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长期从事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岗位,既有脑力劳动的典型特征,又兼顾体力劳动的部分性质,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有着与企业和机关单位不一样的退休法律制度。鉴于此,笔者通过从社会保障、公平公正等法治视角,对我国事业单位退休法律制度加以钻研,从事业单位退休法律制度的文本以及变迁中发现,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退休法律制度是基于20世纪50年代的国情制定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退休年龄僵化,性别和身份差异,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和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当年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代劳动者的退休需求。我国事业单位退休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缺陷、立法滞后的问题,亟待改革。而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都有着健全的退休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也比较完善,高技能劳动力相对充足,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女性同龄退休成为大势所趋。通过阐述退休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借鉴外国经验,在我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立法趋势下,探讨解决事业单位劳动者退休问题的合理路径,论证在公平原则下实现男性女性劳动者同龄退休、干部工人两种身份的劳动者同龄退休,缓解劳动者退休后社会保险养老金收入的差距的可行性,并提出推行弹性退休法律制度。具体措施为:一、降低因病退休规定中对于劳动者年龄和实际工作年限的要求,严格控制因病退休条件中关于劳动能力的适用范围;二、设定法定退休下限年龄(65岁),适当放宽高级职称人员的退休上限年龄,最多不超过70岁;三、取消从事放射工作的特殊退休对待;四、分步走,逐步推行弹性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