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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非刑罚处罚方法”为论题,立足于我国的研究现状,放眼全球,对非刑罚处罚方法从立法制度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论述。本文从我国立法和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提出问题、论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进行论述,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希望引起学界深入的研究,达到抛砖引玉的功效。全文约3.5万字。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从我国学界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争议和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争议两个角度,提出本文要论述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学界对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三个方面。而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非刑罚处罚方法只是零散规定在相关的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才有必要明确界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和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非刑罚处罚方法概念的厘清。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界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和性质,并把其和相关的制度区别开来。根据前一部分的研究,我们认为非刑罚处罚方法可以是一个包括不同刑事阶段的理论体系,也可以是一个适用不同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框架,还可以是这种理论体系和框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因此,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概念分为最广义概念,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在三种不同范围的概念中,我们认为狭义的概念最能将非刑罚处罚方法与相关的制度区别开了,准确界定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内涵。因此,本文采用狭义的概念。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性质,我们认为其是一种不同于刑罚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法属性和非刑罚属性的统一。非刑罚处罚方法和相关的制度存在联系和区别,这些制度是“免除处罚”的情节、民事赔偿制度、保安处分和非监禁刑。我们认为“免除处罚”的情节并不是单纯宣告有罪的法条规定,可以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民事赔偿制度不属于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的赔偿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保安处分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却在刑法中有具体体现与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区别;司法上的非监禁刑包括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第三部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理性解读。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从理论渊源和学科支撑两方面进行论述。非刑罚处罚方法产生于报应刑和目的刑的论战。在两者论战的过程中,非刑罚处罚方法吸收了目的刑思想的精华,是社会防卫思想的具体运用。虽然非刑罚处罚方法是目的刑的体现,但是并非与报应刑思想格格不入,其完全符合报应刑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和无罪不罚的原则。此外,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是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两门学科发展的反映。在这两种不同于刑法学的规范研究,以一种“界外维”看待刑法的学科中,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更加广阔的存在空间。刑罚个别化思想对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产生有直接影响,非刑罚处罚方法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思想的公正、效益的前提。非刑罚处罚方法同时还是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非刑罚处罚方法既是“宽松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又是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它引导刑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严打”的刑事政策已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第四部分,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我国的实现。在这一部分中,主要从历史演进、具体规定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研究了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非对国外制度的盲目效仿,有其自身的发展和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具体制度。在立法上,体现为司法教育措施、刑事赔偿措施和行政制裁措施。这三种措施虽然有其自身特点,但存在不足,应该借鉴国外规定进行完善。我国的司法教育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应该增加具体的执行方法。我国的刑事赔偿措施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替刑措施。我国的行政制裁措施由于在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行政性质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容易导致适用上的落空;建议在立法中参照国外的规定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处罚措施纳入刑事责任之中。另外,对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条件以及刑罚、非刑罚处罚方法和保安处分三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关系,我国刑法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