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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民间纠纷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继承了历史上民间调解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以及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的调解原则,具有群众自治性、准司法性的特征。人民调解制度伴随着中国革命一路走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了革命烈火的洗礼,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项体制的完善得到法律化、制度化,近年来其法律地位的提升使人民调解的作用不断扩大,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村(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他们都是有着一定法律、文化水平,本着公平正义热心于人民调解的。2002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使得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更加积极、热情,人民调解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颇具特色的人民调解也因其制度上固有的缺陷而表现出种种的不适应,制约了它的存在与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在阐述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和现实困境深入分析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主要从对ADR中的调解制度的经验的借鉴吸收着手,论述了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且从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范围、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人民调解员的素质等问题,探讨、研究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人民调解体制。对ADR中的调解制度加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是本文的分析重点,也是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ADR中的调解制度,结合中国的国情,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借鉴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