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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中国经过六十余年发展,逐步树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伴随着国家立法体制的成熟,中央将立法权下放地方,允许符合立法条件的地方制定地立法条例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简言之,就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规制定的活动。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一部分,和中央立法制定的法律等社会规范一同调整我国的法律关系,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共同影响我国的国家立法体制的整体运行。随着《立法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规定了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确定了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地方立法机关积极按照《立法法》的具体指示,按照本级机关的立法权限,对本地区内的已经出现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者将来需要制定法规进行调整的对象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地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具体,地方立法数量激增,一方面,有针对性的调整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关系,减少中央的立法负担。另一方面,立法过程出现立法机关不规范、制定法条冲突等现象严重,浪费了立法资源,造成法案叠加,法律体系累赘,达不到预期的立法效果。这是与当初立法权力下放的初衷是想背离的。在此,建立合理高效的地方立法程序就是保证地方立法的重要程序条件。地方立法程序是地方立法活动进行的程序安排,防止立法过程的随意性,尽量保证立法过程科学性、民主性。力图在一套程序规划内最大程度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为良好的法制体系添砖加瓦。考虑到地方立法的进行也不过数十年的实践光景,结合地方立法程序体制并不完整的现状,笔者选择对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进行研究。笔者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地方立法程序的相关理念。介绍地方立法的现状、成因,接着介绍地方立法程序的特点、价值,对地方立法程序有一个整体全面认识。第二部分,介绍一般地方立法程序的基本步骤。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将地方立法程序开启前的立法规划阶段也进行了阐述,力求整个体系的完整。第三部分,分析地方立法程序中存在的缺陷性问题。阐述每一阶段的立法实践经常出现的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背景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关于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基本措施。提高地方立法主体的素质、加强立法机关的规范、建立审议的辩论听证制度等来建议来完善现有的地方立法程序。确立建立完善的地方立法程序,为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建立起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