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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赋予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裁量权,但是在审判活动中不可回避地有裁判者裁量权力的运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性等法律的固有局限性和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些客观现实致使审判者应该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利。即作为一名审判人员手中的的裁量权力是具体审判活动的法律原则性与适应审判实际灵活性相统一的产物,也是保障案件得以顺利审判作出判决的核心因素。尽管我国目前尚未有赋予审判者裁量权利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分析,存在着裁量的余地和空间,笔者认为在我国,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利,民事裁量中由于在缺少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必须做出裁判,因此在民事裁量中自由裁量尤为突出。几乎每一位审判工作者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会行使到自由裁量,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的行使。审判人员的这种裁量权力是一种权力,该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但是,权力有其本身的特性,即容易导致不合理地使用和滥用的存在。所以如何合理引导审判人员正确地适用手中的裁量权力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我国的法官在运用裁量权力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就外部环境而言,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的主体对审判人员独立审理案件的严重干涉。从内部分析,审判人员因为没有一个行使手中裁量权力的标准尺度以及因审判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存在着不合理使用以及滥用裁量权力的现象。为了让审判人员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利,有必要从法官自身出发,提高影响案件审判质量的主要群体的综合素养,同时也要从程序方面进一步地规范,加大对审判人员合理行使裁量权力的监督,科学地利用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等,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保证法官手中裁量权力的合法合理地行使,从而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