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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济中的平均主义被舍弃,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与平等。产权保护、法律的稳定性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的资源垄断地位有所变化,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资源分配角色部分地被市场替代,政府的权威有所分散。越是经济条件良好的群体,越有可能通过市场途径保障自己的安全。经济发展伴随着社会失序的加剧,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必然导致原来的社会控制手段无法运用,熟人社会中的规则也逐渐失效。在社会结构层面,经济发展需要打破以往的身份制,个人通过财富的积累可以获得社会阶层流动的机会。另外一方面,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贫富差距扩大的结果,一旦不合理的贫富差距过大,很容易造成社会失序的结果。这些问题导致警察的压力剧增,但是这些问题的根源并非仅仅依靠警察就可以解决。这也说明,警察权本身并不能产生社会秩序,只能维护社会秩序。要想让警察权有效控制社会,更需要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入手。本文第四章论述了公民权利意识转变对警察权的影响。社会发展导致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增强,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安机关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数量排名第一的行政诉讼被告。在此情况下,警察滥权现象得到遏制。民众对于警察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警察权合法运行,还需要警察权有效性控制社会。这也意味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公众不仅要防范警察权侵犯个人权利,还要求警察权有效预防和打击侵犯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导致民众对警察权的监督有所增强。个人权利受损的时候,一旦公权力没有进行有效救济,他们很容易付诸维权行动,尤其是合法维权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公民很有可能采取更为极端的维权方式。在政府眼中,非法的维权行动是社会失序的表现,维稳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应对方式,警察权是一种强制权,警察在维稳中承担了主要工作,在实践中“稳定压倒一切”甚至成为公安工作的引导方针。与之同时,国家对于警察权的规范运行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体现在实体上,还体现在程序上。公民对程序性权利的重视,势必要求警察权的规范性有所提升。第五章论述了科技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科技发展导致犯罪手法进步,警察和犯罪分子之间存在博弈。警察要想有效控制社会,必然要掌握科技手段。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发展导致社会呈现出“双层社会”的特征,虚拟空间逐渐成为违法犯罪的场域,并且对现实空间产生影响。这种变化要求警察权的作用领域逐渐从现实空间扩张至虚拟空间。原来的社会治理手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警察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科技的发展同时意味着警察控制社会的手段越来越多,如果未能有效规制这些手段和方法,个人权利受到威胁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如何制约和监督插上技术“翅膀”的警察权已然成为新的命题。第六章论述了警察权变迁对公安改革的启示。本次公安改革,试图提升警察的权威,将居民的安全感、满意度和警察法治作为重点内容。研究证明,居民的安全感与治安状况息息相关,对于犯罪的恐惧却与犯罪的发案率有关。当前公安机关存在的立案不实现象导致民众安全感降低,更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产生怀疑。居民的满意度与安全感是相辅相成的,同时还与民众内心的期待与警察工作的实际效果的落差有关。在群众路线原则和专群相结合方针的引导下,公安机关担负了大量超越职权范围的非警务活动。这些非警务活动可以增加民警的社会资本,有利于开展工作。但是,社会的变化导致民警很难再像以往那样积累社会资本,法治的健全使得在小圈子内的“约定俗成”无法发挥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公安机关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导致警察不得不参与非法的消极非警务活动。非警务活动过多,导致大量的警力无法投入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进而影响警察权的有效性,消极非警务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非警务活动过多对警察权合法性已经造成严重的阻碍。在公安改革中,应当适度减少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非警务活动。我国的警察权法治化面临新的挑战,影响最大的就是政治因素。近年来,警察权有所强化,更需要在全国层面统筹国家安全领域中的警察权,未来地方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权可能会有所弱化。警察违法行为与警察亚文化有关,更与社会的需求有关。公安改革本质上是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警察权法治化应当考虑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