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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正式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该制度曾一度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也曾一度受到投资者的亲睐。但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表明,该制度设计尚存在诸多问题。尽管学者们对此已有著述进行剖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方案,但笔者仍将进一步探讨一人公司在唯一股东情形下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的立法构想和建议。 第一部分:一人公司治理概述 首先简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并归纳其特征和类型,然后引入公司治理概念,并阐述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准则,分析传统公司治理的基础理论,最后进一步论述规制一人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从我国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所作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再投资、亮明身份、强制审计等特别规制入手,分析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治理规定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域外一人公司治理的立法借鉴 从列支敦士登、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到中国台湾、香港地区,其公司法或商法中对一人公司治理各有特色之处,比如列支敦士登规定股东负有追加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解散公司和检查公司业务的权利;法国取消最低资本额之限制;英国的扫地条款等。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的立法建议 完善一人公司治理,不仅要完善一人公司内部治理,同时还要完善一人公司外部治理,更为重要的是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从而建立起对一人公司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