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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民族地区继始于1999年的西部大开发之后面临的又一次战略契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全国整体水平,与发达省份的差距更大。毫无疑问,民族地区的小康问题横亘于我国小康之路,民族地区小康建设的成败,不仅关系到全国能否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且关系到我国现代化的进程。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民族地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前提下,鉴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历史和实际发展情况,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以宪法民族问题的规定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本法、大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补充规定为主要内容、普通法律和法规以及规章有关民族条款为补充的民族法规,它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组成部分。这些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权利,是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是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锐器。本文重点研究了保障我国民族地区建设小康社会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体系的建设性思考。针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任务以及民族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共6章。导论部分论述问题的提出、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论证民族地区与全国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简要阐述民族地区群众的贫困状况和陷于贫困的主要原因,提出民族法制对于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主要论述小康概念的历史溯源、我国目前的小康标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战略意义;通过比较分析,证明了民族地区与全国总体小康社会的差距,指出脱贫和奔小康是前者当前的双重任务;简要阐述了我国民族法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民族法制是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三章论述民族法律即宪法的民族原则是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是主干、国家法律有关民族问题的专门条款是重要补充,它是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最重要部分;重点阐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建设问题。 第四章论述民族行政法规、规章是为执行宪法、法律的民族原则和规定而制定的,是我国民族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阐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的建设,并提出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法规和规章的思考和建议;同时兼论了民族乡法制建设问题。 第五章主要阐述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法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建议;简要论述自治地方对法律法规的变通或辛卜充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论述民族法制监督体系是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民族法规要得到有效实施,产生好的效果,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指出我国民族法制没有产生其应有的实施效果,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并就建设完善的民族法制监督体系提出了建议。 通过学习、积累国内外有关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广泛深入民族地区进行调研,了解民族地区干部群众对民族法制建设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期间撰写了数篇与本文有关的论文,其中5篇被核心刊物登载,在此基础上完成本文的写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研究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书籍和理论文章数量不少,但是大多停留在原则性较强的理论层面上,很少触及民族法制的适用和实施、体系建设、监督等实务方面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使民族法制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少数民族脱贫奔小康中发挥制度性保障作用的民族法规体系建设,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从建设和完善保障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民族法规体系的视角,从法的效力高低,从上到下对民族法规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民族法规体系建设作为民族法制建设的一部分,对民族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健全目前尚存在诸多缺陷的民族法规体系,才能引导民族法规有效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才能真正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