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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购物在经济行为中占据的比重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民对支付平台的信任而实施犯罪活动,“网络钓鱼”案件接连不断,这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更直接威胁到公民的财产安全。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上的新型表现形式,比较而言,网络犯罪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一是网络犯罪数量、涉案金额持续增加;二是异地犯罪,通过“广撒网”的方式随机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以积少成多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对犯罪行为实行掩护;四是犯罪手段名目繁多、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将盗窃和诈骗行为交错运用。本文共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背景,介绍了的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点。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对案件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简要阐述臧进泉网络钓鱼案的基本案情,并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网络犯罪的无界性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犯罪相关的银行账户、网站服务器等要素往往分布在不同地方,没有明显的地域范围。二是如何界定计算机犯罪和传统犯罪如盗窃罪的界限;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传统犯罪在犯罪停止形态出现了异化,在定性上常被认为是计算机网络犯罪;三是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成为断案的关键点及难点。第三部分,在臧进泉网络钓鱼案件的法理分析基础上,一是阐述了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学说及各自的利弊,包括网址管辖论、服务器所在地管辖论、最低接触理论、有限管辖论,认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仍然应当以属地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管辖为基本原则。二是明确界定网络钓鱼中的盗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后果严重也是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如果不法行为并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定罪是不合理的。三是为了区分网络钓鱼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处分行为的三要素,即财产的直接减损,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处分的自愿性对网络钓鱼中盗窃与诈骗交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第四部分,基于本案引发笔者对互联网背景下刑法未来的思考,及对网络钓鱼案件的防控对策的思考,建议在《刑法》中将网络盗窃犯罪作为盗窃罪的子条款进行专门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电子货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完善刑罚种类,同时提出了现实性的应对措施,如提高网络用户的自我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