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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签订,中国和东盟成功的完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主要谈判,也直接促成了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的全面建成。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双方投资合作逐步加快,在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农业、通讯、电力、劳务合作、工程承包等诸多领域的投资合作进展顺利。东盟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行外国投资的首选地区之一,同时中国也成为东盟各国重要的投资市场。为了高效地解决在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2009年,各国签署了《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第14条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略,无法应对不断发展的国际投资争端的复杂状况。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试图构建较为合理且实用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东盟各国与中国之间的投资贸易中私人投资占了很大的比例,投资争端的良好解决,对于促进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投资协议》第14条作出了分析,提出了当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各国之间的分歧较大,导致达成的协议有些部分过于保守;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受到西方投资自由化思想的影响,协议的有些部分对各国主权有所损害。第三部分概述了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历史。从开始的不太重视到保护措施的不断加强,直到使用多边方式保护投资,形成了包括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北美自由协定和OECD多边投资协定在内的多种投资保护措施。但是可以看出,这些争端解决方式主要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初步结论:这些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流指导思想依然是投资的自由化。第四部分对存在的问题的复杂性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扩大一些程序性部分的自由化和在一些实体权利方面维护各国主权。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就在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本身内部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一系列配套措施,既能高效解决争端,又不至于侵害到各国的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