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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体系的基石,“古罗马法首创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它是与债的概念相伴而生的”,债的相对性是债最根本的属性。债的关系最初是被视为一种具有惩罚属性的人身关系,《十二铜表法》中有规定,负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被出卖为奴,直到被债权人杀死分尸等。这种债的关系实质是锁住人身自由的链,因其人身惩罚性而致使债之涵容不可转让、不能替代性,即债的相对性。随着原始社会进入到文明社会,债的相对性并没有伴随债的关系中人身惩罚属性的丧失而丧失,其创立的债的关系仅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的理论,在罗马法复兴之后,被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自从1135年阿马尔菲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就一直从意大利传播普及到整个欧洲大陆,债的相对性理论也经过11世纪到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得到确认。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认为是在1861年英国的Tweddle v.Atkinson案中形成,并于1915年英国上议院通过的Dunlop Pneumatic Tyre Co.Ltd v.Selfridge&Co.ltd.案中明确确认。3直至今天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根植于自由平等的私法精神中,同时也孕育了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可以说,没有合同相对性,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进入20世纪,由于生产力的变革,新的社会物质条件培植了人民新的法律需求,同时在理论上对法实质正义的张扬,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兴起以及契约死亡理论的出现都不断冲击着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相对性效力的扩张化趋势日益明显。 本文由一个历时六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引出合同相对性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困境,认为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款的相关规定事实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但没有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是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真正发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首先应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问题,正确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进行司法解释,正确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要正确适用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诉权的相对性。其次严格限制合同效力扩张,本文提出一个严格的定义,并据此定义否定了大多数所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合同相对性的基础地位不能也不可动摇,无论在学理抑或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可肆意突破,非极为必要、极度不公正或在第三人无法采取其他救济手段时不应扩大涉及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法律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能够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真正实现民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