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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的融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不同的法律规制。在英美法国家,人们从事一项创新首先考虑的是是否为法律的明确禁止,灵活的判例法传统和法官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法的解释为人们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思想和制度保障;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一种金融工具提出时,人们关心的是它是否合法,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允许才能得到保护,否则将面临比在英美法国家更大的风险,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面临着制度建设和市场价值法律思维培养的任务。本文对SPT参与资产证券化资制度运行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与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在指出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其法律构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的正文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从分析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入手,结合“资产”和“证券化”两个问题,对资产证券化予以分析定义,对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予以了界定,并分析了其金融创新点和法律本质。其次,对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予以分析,并指出了SPT参与资产证券化制度上的优势。再次,对SPT参与资产证券化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指出SPT参与资产证券化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组合,并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其分析。 第二部分,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从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沿革入手,在对英美法系分散式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综合式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之上,对两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为下文我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构打基础。 第三部分,中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分析。该部分在分析中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中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重点是SPT相关法律制度与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 第四部分,我国SPT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构架设想。该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