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法说明理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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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事中监控的有效措施。美国在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首次明文规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并通过司法判例不断完善其制度内容。美国行政法说明理由制度的良好运行对世界行政程序法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起到了指引作用。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立法,对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单行行政实体法中,这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文拟对美国行政法说明理由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借鉴其有益经验,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本文将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美国行政法说明理由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必然性;其次,通过州农场保险公司案与福克斯电视台案两个经典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探究说明理制度在美国行政程序法实践中的发展与变化;再次,梳理说明理由制度在美国宪法与行政程序法中的法律依据,整理其性质与形式、范围与内容、特点与意义;最后,结合我国说明理由制度的现状,探究美国行政法说明理由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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