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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所引发的方法论之争正日益成为法律理论家们讨论的焦点,它使得新分析法学传统中的争论焦点从关注“何谓法律”转向了“何谓法律理论”以及“应当以何种方式建构法律理论”,并且实际上,与这种争论焦点的转向相伴随的,是新分析法学自身的转向。因此,对这场方法论之争进行关注,不仅可以使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重新审视和反思以哈特为代表的描述主义进路、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解释主义进路以及莱特的自然主义进路所体现出来的根本理论立场,而且可以使我们重新思考法律理论的建构目的,并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理论建构方式乃至法律本身的理解的同时,为新分析法学的未来研究方向开放出可能的空间。本文的具体论述以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为起点,对这一主张体现出来的描述性方法和概念分析方法所引发的两方面方法论之争进行具体的梳理和分析。在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方法论进路的有效性及其限度进行重新思考以后,本文提出,法律理论的建构应当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为根本目的。相应地,对法律理论建构方式的探讨不应仅仅拘泥于单纯的方法论的派别之争,而应当结合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与自然主义所提供的经验研究方法,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理论的建构重新回到其试图实现的根本理论目的上来,而且也有可能进一步为处于困境中的新分析法学提供更为宽泛的研究路径和更为开放的研究空间。
除了第1章的绪论部分以外,论文的主体由哈特的描述主义进路——方法论之争的缘起、德沃金的解释主义进路——对描述主义进路的批判、法律理论与道德评价——进一步的争论、法学中的“自然主义转向”——对概念分析的挑战以及对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之争的再思考这五部分组成。
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论题的确定及其意义、论题的研究现状、对论题的限定以及全文的论述路径和结构安排进行了基本的设定和交待。本文认为,对这场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之争进行追踪和反思,无论是对于思考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还是对于新分析法学自身的转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2章首先讨论了这场方法论之争的缘起,即由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所确立的以概念分析为前提的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笔者首先厘清了哈特是如何确定其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的,进而对哈特经由这种描述性的概念分析方法而对法律所做出的独特理解进行了具体的梳理和分析,包括作为法律体系之核心的规则模式、有关内在观点的重要主张,以及法律体系外部观察者的观察立场。通过梳理和分析,本文指出,一方面,“规则”观念是哈特阐明“何谓法律”的主导性观念,哈特不仅将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视为法律体系的核心特征,而且将第二性规则中的承认规则视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规则的内在方面是哈特对法律理论进行阐发的核心洞见,正是由于哈特对参与者的内在观点以及观察者的不极端外在观点的独特主张,引发了人们关于“应当如何建构法律理论”的思考和争论。
第3章主要探讨了德沃金的解释主义方法论进路,这一方法论进路不仅率先发起了对哈特的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的质疑和批判,而且也直接促成了这场方法论之争的产生。德沃金的解释主义方法论进路主要包括两个彼此相关的核心命题,即“语义学之刺”的主张以及建构性的解释主义主张。因此,这一章侧重探讨的是德沃金如何经由两个相关命题来对哈特的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做出批判并最终确立自己的解释主义方法论进路。通过对德沃金观点的整理和分析,本文指出,德沃金的论证逻辑在于,以证明“依据标准的语义学”的失败来证成其建构性解释主义进路的主张。一方面,德沃金将哈特的描述主义主张归结为“依据标准的语义学”,并指出“依据标准的语义学”是不能成立的;另一方面,在对“依据标准的语义学”做出批判和质疑以后,德沃金即明确提出,建构一种描述性法理学的努力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代之以规范性法理学以及相应的建构性解释主义方法论进路。在这一章的最后,本文进一步追踪和考察了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以及德沃金对哈特的再批判,并最终确立了哈特与德沃金之间就方法论问题的核心争论点即在于,在建构法律理论的过程中是否能够避免政治价值和道德判断。
第4章侧重讨论的是法学家们围绕“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这个问题而展开的后续争论。主要包括进一步推进了德沃金解释主义的佩里所主张的温和的内在主义解释进路、对哈特的描述主义进路做出捍卫的科尔曼的主张、以及在二者之间秉持中间立场的迪克森的间接评价理论。
佩里是从哈特所同时主张的两个方法论进路之间存在的张力入手来对哈特做出批判的,佩里的批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针对哈特为法律所赋予的核心特征——两类规则的结合——指出,哈特对法律之核心特征的“描述”实际上所依赖的是评价性判断;第二,针对构成哈特描述主义进路之独特视角的内在观点,证明内在观点主张不仅并不足以构成对霍姆斯等人的批判,而且实际上,哈特与霍姆斯所秉持的不过是不同的内在观点而已,而如何对不同的内在观点做出选择就需要实质性道德主张的介入;第三,经由揭示哈特法律理论中所潜藏的功能主义进路进一步论证其描述性法理学主张是无法成立的。最终,佩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哈特所秉持的方法论进路实际上是一种解释主义的方法论进路,哈特并无法将道德判断排除在法律理论的建构过程之外,因此,建构法律理论的适当方式应当采用一种温和的内在主义解释进路。
科尔曼对哈特描述主义方法论进路的捍卫包括对德沃金的批判以及对哈特方法论主张的重新解读两个部分。一方面,科尔曼试图证明规范性法理学主张是不可能形成的,他不仅证明了德沃金的“语义学之刺”主张无法直接推导出其规范性法理学主张,而且进一步证明了其他两种可能的主张——“自我观念主张”与“弱褒扬属性”主张——也无法形成规范性法理学;另一方面,科尔曼通过对哈特描述主义主张进行重新解读来回应佩里的批判,即分别针对哈特的描述性主张、内在观点以及功能性主张三方面指出,对法律理论的建构并不必然要诉诸政治价值和道德判断。
针对哈特与德沃金及其双方的追随者就方法论问题进行的争论,迪克森提出了一种间接评价理论,即认为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所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评价但非道德上的评价”的主张。这种间接评价理论一方面承认法律理论家在对法律的核心特征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存在着评价,另一方面又否认理论家们必须要对所做出的选择进行正当性的说明。因此,迪克森所主张的可以说是一种介于佩里和科尔曼之间的中间立场。
经由对这三位方法论之争的主要参与者和促进者所秉持的理论主张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察,本文指出,实际上,他们对哈特或德沃金的捍卫以及自身方法论立场的阐发仍然是在哈特与德沃金二者之间的争论焦点范围内进行的,即双方仍是在分析法学内部、以承认概念分析方法为前提来就法律理论与道德评价之间的关系问题为核心展开讨论的。
第5章主要讨论的是对此前整个分析法学中方法论之争的各方所共同承认的概念分析方法构成根本性威胁的自然主义方法论进路。由于法学中的“自然主义转向”主要是由布赖恩·莱特将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引入到法学领域而形成的,因此本章分别对奎因在哲学领域的自然主义主张以及莱特在法学领域对自然主义的引入进行了逐一的探讨。
奎因的哲学思想覆盖极广,本文主要围绕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两个方面进行探究,一个是奎因对经验论“两个教条”的批判,另一个是奎因的自然化认识论主张。传统经验论秉持着分析与综合二分以及证实理论和还原论这样“两个教条”,奎因通过分析试图表明,分析与综合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因此,所谓的证实理论和还原论也就无从谈起了。奎因对传统经验论的挑战所带来的结果便是,由于哲学不再具有独特的方法和知识,从而概念分析也不再具有独特的意义,相应地,哲学转而变成科学的一部分,认识论也就被自然化了。
而莱特的主要贡献即在于将奎因这种自然主义主张引入到法学领域中,从而一方面试图就方法论问题本身做出贡献,即从根本上颠覆此前整个新分析法学的方法论之争中被视为当然前提的概念分析方法,转而代之以社会科学的经验性研究方法来进行法律理论的建构;另一方面则试图以自然主义来为法律现实主义提供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从而建构出一种自然化的法理学。至此,就方法论问题而展开的讨论范围便不仅涉及到道德评价在法律理论建构中的地位问题,而且也涉及到一直以来被视为当然前提的概念分析方法自身的正当性问题。
第6章作为全文的结语部分,本文结合此前各章节的具体讨论,集中对这场方法论之争中的各方观点进行逐一的分析和反思并试图提出自己的主张。主要包括描述主义进路的可能性问题、自然主义进路的有效性问题、固守概念分析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理论的适当建构方式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表明,一方面,哈特的描述主义进路由于其经验研究方法的缺乏及其潜在的功能主义倾向而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自然主义进路由于概念分析方法的多样性及其无法对概念分析方法的依凭也并不足以从根本上彻底取代概念分析。然而,本文却指出,尽管哈特所提出的描述性主张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经验研究,而且自然主义对概念分析也并不构成根本性的威胁,但是,由于目前新分析法学对概念分析方法的固守已经使其自身的讨论范围日趋狭隘和逼仄,因此,哈特向诸如社会学等经验科学伸出的“橄榄枝”以及莱特对经验性研究方法的极力主张有可能共同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并为新分析法学提供摆脱困境的契机。因此,在最后一节中,本文针对“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来建构法律理论”这个基本性问题指出,法律理论的建构应当回到“更好地理解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这个根本性的目的上来,因此,对理论建构方式的探讨不应仅仅拘泥于简单的方法论的派别之争,而应当结合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与自然主义乃至描述主义主张所提供的经验研究方法,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且也可以为处于困境中的新分析法学提供更为宽泛的研究路径和更为开放的研究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