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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之共犯问题是源于实践的真实问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之共犯问题的研究应循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属性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立场予以解决。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属性上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广义的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没有醉酒的行为人可以成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也不是亲手犯,他人可以成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因而有必要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立场:首先,我国刑法的共犯体制既具有区分制的特点又具有单一制的特点,是双重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应当区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类型,也应当关注主从关系。其次,基于法益保护原则,妥当的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因果共犯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加功者是间接地侵害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在这一点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处罚根据,因此成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最后,依据中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犯罪共同说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处罚漏洞,应当支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基础上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虽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总体上属于轻罪,但部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危害较大的,仍然需要刑法的规制。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法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既有判例,进而提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参与是否有共犯、共犯的类型以及处罚的必要性三大问题,作为后文展开的脉络。第二部分,主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属性展开分析,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身份犯、亲手犯、过失犯等问题;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并非“真正的身份犯”,也不是亲手犯、过失犯。第三部分,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之共犯的基本立场,包括共犯体制(单一正犯制拟或区分制)、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本质等问题;应当认为我国的共犯体制是“双重体制”,应当坚持因果共犯论之折中的惹起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处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上的必要性,回应反对处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观点。第五部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参与类型进行具体分类,根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自身特点以及共同犯罪的基本立场对相关案例进行逐一辨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