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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国广大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专门探讨。《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单一抽象的规则,备案审查制度与行政复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尚有诸多不足,致使其在实际运作中以及今后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发挥的效用相当有限。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主要就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与司法审查标准相关概念做简要概述。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首先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现实性等背景内容,指出研究抽象行政行为标准的基点,而后通过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区分的必要性上着手,指出要研究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应从这三方面分类别进行。第二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本章含以下内容: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是对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分别从授权问题与非授权问题两方面解读)、解释性抽象行政行为、立法归类和裁量法律问题这四方面的司法审查标准。第三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首先,从学理上对事实问题的审查进行分析以及界定事实问题的概念。其次,介绍证明标准与审查标准的关系及我国证明标准的优劣,着重指出要建立以正确性证明标准为一般性原则、合理性证明标准为有益补充的多重标准理论。再次,就立法性事实的审查标准进行论述,指出立法性事实与非立法性事实的不同之处,并用案例加以说明。最后,就抽象行政行为裁量事实问题,主要是对域外经验(美国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德国的三重基准)的吸收以及分类标准(时间裁量与内容裁量)的研究。第四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介绍两个标准:法定程序标准与正当程序标准。首先就程序问题进行了概述;其次,从我国法规备案监督的程序标准说起,详细介绍法定程序标准,并指出要区分指导性程序与强制性程序的重要性;最后,通过上一部分对法定程序不足的介绍,指出应该允许使用正当程序标准。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一个总结,主要以图表形式对本文构建的标准体系进行了形象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