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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第29条第2款含义、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的区别等一直是争议不断的问题,其分歧无不源自论者是主张共犯从属性学说、共犯独立学说抑或是共犯二重性说。笔者赞同共犯二重性学说,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学界中关于教唆未遂的含义、刑法第29条第2款含义和与未遂教唆的区别的各种观点,同时采用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证教唆犯罪未遂的定义、构成条件、其与未遂教唆的区别,另被教唆者在教唆犯教唆前已有此犯意时,或被教唆人在教唆人被抓获判刑后才犯被教唆之罪是否属教唆未遂,以深化理论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教唆未遂的正确定处。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份是教唆犯与教唆未遂。在这部分中论述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上的各种学说,认为共犯二重性说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其他方法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去实施犯罪的人,教唆可以是让他人产生犯罪故意也可以是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以犯罪未遂理论运用于教唆犯,以共犯二重性说为理论基础,认为教唆未遂定义是:行为人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唆使被教唆者犯罪,不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内的原因,被教唆者未犯被教唆之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各种情况。第二大部分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和教唆未遂的种类。在这部分中梳理于学界关于第29条第2款处于何种形态的各种学说,认为未遂说是科学的,教唆犯开始实施教唆行为,在被教唆者犯罪既遂以前的任何情况,只要是教唆犯意志以外原因均属于教唆未遂。教唆未遂按不同根据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按教唆未遂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划分,有共犯教唆未遂与非共犯教唆未遂;按教唆未遂是否实施终了进行划分,可分为实施终了的未遂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第三大部分是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在这部分中论述了对于未遂教唆在中外的几种观点。认为未遂教唆是指教唆犯教唆被教唆者犯罪,认识到被教唆者会依其教唆行为而实施犯罪,但不会产生犯罪结果的情形,并论述了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的区别,其区别在二者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结果不同,因果关系不同。阐述了未遂教唆的刑事责任的几种学说,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下,对未遂教唆按教唆犯的未遂处罚更科学,并分析了此种认定的理由。第四大部分是几种特殊教唆情况的认定。在这部分中论述了对于被教唆者在教唆犯教唆前已有此犯意时认定的两种观点。认为把教唆犯定成具体罪名的未遂来处罚更加科学。阐述了对于被教唆人在教唆人被抓获判刑后才犯被教唆之罪的认定认为不应改变原判,也不应再次判处。理由是:改变原判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判一次违背一事不作两次法律评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