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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在侵权诉讼中,对于产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比较容易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了被诉侵权产品。然而,对于方法专利而言,由于方法只能被“使用”,不存在对方法“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的侵权行为,而使用行为通常都是被诉侵权人的内部行为,不容易表露于外部,专利权人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很难收集到相关证据,容易造成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为此,旨在平衡专利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涉及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我国也不例外。因此,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研究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举证责任倒置基本理论以及相关学说的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理依据,以诉讼法学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理论学说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还结合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对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章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现状和不足。本章首先从方法专利的特点出发,进一步分析了方法专利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并以此逐渐引申到对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探讨。本章还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立法沿革,并指出了我国现行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给出了笔者关于产品制造方法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本章给出了对于目前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条款的完善建议,建议对存在争议的“新产品”以及“相同产品”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本章还提出了增加对“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保护的相关条款的建议,借鉴TRIPS协议以及美国专利法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相关规定,使得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最后,本章还建议增加保护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使得专利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