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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也发生改变,人们更加注重精神质量的提高和在消费过程中所享受的精神快乐。旅游作为一种放松心情享受自然释放自我的休闲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喜爱。但同时,由于旅游经营者的瑕疵给付,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达,旅游者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旅游者不仅不能达到愉悦身心、享受旅途带来的快乐,而且精神上遭受痛楚及伤害。而且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旅游经营者违约致使旅游者精神上遭受痛楚及伤害,但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上却并没有遭受损害,此时旅游者能否就精神痛楚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本文拟从相关案例入手,拟探讨如何解决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一部分,首先引入三个涉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介绍相关案情及争议焦点,并从中引出本文讨论的法律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民事立法,审理涉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缺乏法律依据,应当如何解决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二部分,对旅游、旅游合同的概念、特性进行分析,得出:旅游是人们通过出外游玩的方式,达到精神愉悦、身心畅快的社会消费活动。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是不要式、绝对定期、具有一致性和一体性的有偿合同。第三部分,对损害、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加以界定。分析本文案例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三种形态,明确本文研究的是某一行为构成违约但并未对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却使旅游者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的赔偿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原因及对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分析,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尊重和深刻认识,而肯定合同违约精神害赔偿更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第五部分,结合本文案例,分析旅游合同中两种类情形下——责任竞合情况下和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一中原告因法院不支持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败诉;案例二、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是责任竞合情形下的结果。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当案件涉及责任竞合,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之诉,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对于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给予受害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六部分,研究结论。对国内外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学说及有关案例的整理分析,提出自己的两点建议:一是立法上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成功经验,对确实造成旅游者人格权受损,或者其人格权未受损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应准予赔偿其精神损害;而对其他一些仅具轻微情节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