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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为私法,不仅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同时极富思想,饱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法律行为制度做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的制度,其所体现的精神贯穿于合同、婚姻、遗嘱等法律行为之中。然而我国在植入法律行为制度时却未能尽其精髓,以致国内法学界和实务界分歧极大,争议极多。本文的目的是要通过分析“法官入股煤矿一案”提出自己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些观点。其中集中的体现为两个为题:一是法律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问题;二是法律行为所体现的终极价值追求的问题。文章首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两个主要问题,进而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随后再从哲学的视角分析了这两个问题,指出了问题的根源所在,最后在综合总结案例以及本文的观点。具体来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一、首先简要介绍案例基本情况,分析案例所涉问题。此本分在简述案件情况之后,进而提出了案件所争议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法律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问题;二是合同自由价值理念在此案中的取舍问题。同时在此部分,顺带提出了几个与案例有关的其他问题。二、围绕案例所涉的两个基本问题,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在第一部分提出了案例所涉的两个基本问题之后,进而在这一部分对其从民法理论上加以讨论。同时对法律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针对第二个问题,讨论了有关意思自治的相关问题,同样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再分析了本案的三个小问题。三、针对前述的两个理论问题,分别尝试从哲学上探讨了问题的根源。指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判断在哲学上对应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通过对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关系的探讨尝试说明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问题。同时,这对第二个问题,提出了法律行为制度所要保护的终极价值理念就是“自由”的观点,同时指出,法律行为制度确立了一条完全迥异于公法上对于“自由”的私法上的保护方式和思路。四、针对本文前述论述,首先总结了案例的相关问题。其次在对案例所涉的两个基本问题,提炼、总结了本文的观点。指出法律行为所保护和体现的价值观念恰恰就是人们所追求和向往的自由。并提出了法律行为是通过以有效性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判断,合法性的事实判断为一判断因素的法律行为判断模式,指引、评价、强制人们私权行为的保护人们自由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