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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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济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设计机制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给各种证券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其中又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更为突出。操纵行为不仅与设立证券市场以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初衷相背离,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地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刑法领域,虽然我国刑法已经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期起到打击、抑制恶性操纵行为的目的,但由于本罪涉及许多金融专业知识且技术性较强,取证和认定都非常困难,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近年来被以本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处于少数的现实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追究的难度。基于此种考虑,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对在研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构建: 第一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概述。对于这一新型犯罪,笔者将从本罪的概念、证券市场的操纵危害、操纵行为的成因及刑事控制的必要性这四个方面展开本文的论述。在这一部分中详细分析了操纵行为的危害与形成原因,并对将该行为列入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作了说明。 第二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国内外立法比较研究。笔者详细介绍了我国港台地区、台湾地区大陆和美国、日本、欧盟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相关立法。并对各国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特征。这是本文的主要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详细论述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特征,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构成有更为明确的认识。其中在论及本罪的主观方面时,对新修订的《刑法》中去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操纵行为,对联合和连续买卖、通谋买卖、自买自卖、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依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第四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司法认定。本章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罪与非罪、本罪与几种近似罪的界限进行了区分,并探讨了有关牵连犯与共同犯罪的问题。 第五部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本章提出了刑事立法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明确“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和“情节严重”的含义,确定罚金刑的量刑标准等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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