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与佛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论题。佛教因其对生命和世界的终极拷问而获得永久的意义,法律因其对世俗社会的维护而获得存在的价值。法律的权威有两方面:一是内在的理性权威,通过法律理性的阐发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一是外在的力量权威,通过法律强制力量的展现确立民众对法律的服从。法律与佛教有共通之处:佛理展示的是内在理性,戒律体现的是外在力量,从根本上来说法律与佛教都通过内在理性和外在强力来推广自身。以唐代佛教与法律关系为博士论文选题,正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共性以及两者之间的互相作用,发掘两者相互作用对唐代法律制度和佛教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佛教对唐代法律发生的影响,挖掘唐代法律中的佛教因素,进而分析法律对佛教这一社会现象的具体应对。分析佛经义疏对律疏形成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佛教在对传统经学发生影响的同时,透过受佛教影响之后的经学间接影响到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如果说佛教义疏对律疏的影响是形式上的,那么佛教名词十恶、五逆等被吸收成为法律语词则是名称上的。十恶、五逆、断屠都与佛教有关,并且内涵了佛教的善恶报应、众生平等、慈悲普度等观念,唐代法律中吸收佛教术语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吸收,更重要的是佛教的这些理念为法律的制定者所认同,名词的吸收是表面的,更重要的是将佛教的义理融入到了法律制度之中。成为法律术语的十恶、五逆与佛教经典中的一样,都是应当受到处罚的大恶行为,只是前者通过现实的刑罚手段予以处罚,后者是以现实的戒律手段并辅以来世的报应予以惩罚。佛教对法律的影响必须经过个体这一媒介,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守法,主体都是自然的个体,尽管身份有帝王将相、官员百姓等,因此佛教对个体意识的影响始终是佛教影响法律的一个核心环节。只有立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受到佛教的影响并认同和接受了佛教的理念,才有可能在立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真正发现佛教影响的因素。立法者中起主导作用的帝王和直接着手制定律典的大臣对佛教的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对佛教的态度及其吸收佛教的份量。唐代律典形成于武德、贞观两朝,在唐朝初年崇佛的整个社会环境下,无论是高祖、太宗还是裴寂、萧瑀、房玄龄等,或虔诚信仰佛教,或与佛教僧徒交往密切。正是在佛教繁荣的大背景下,断屠、十恶、盗毁天尊佛像等直接入律,僧徒作为特殊人群被纳入了律典的调整范围。除了对立法者的影响外,司法者、守法者同样受到佛教的影响。在认可唐代士大夫观念中主体部分为儒家思想的前提下,通过对唐临、白居易、柳宗元三人的个案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从事司法审判官员的观念中,佛教已经或深或浅的融入了他们的观念深处,并且在从事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也会受到意识深处的佛教观念影响。佛教禁恶为善、平等慈悲的观念在教化世人信奉佛教的同时,也强化了普通民众内心守法的内在道德。当佛教从各个层面渗透并影响到唐代的法律时,法律对佛教的规范与调整也在同时进行。在继承前朝规范佛教寺院、僧徒出家等规定的基础上,唐代制定了专门的僧格,来规范和调整佛教的正常发展。面对僧徒鱼龙混杂的现象,唐政府制定行政法律从源头上保证僧徒的质量,通过刑事法律对僧徒的种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在唐代法律调整佛教的过程中,世俗权力的扩张和佛教的出家姿态之间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佛教的出世精神与世俗法律将佛教纳入世俗社会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以一方的绝对优势而告结束的。尽管唐代世俗权力居于绝对优势,但佛教内含的合理性以及历史形成的出世姿态,迫使世俗法律将佛教纳入世俗世界时,不得不作出一定的妥协。在强大的世俗权力面前,佛教的出世姿态则不得不降低。两者的互相退让,最终走向的是一种妥协与融合:佛教尊重世俗法律的调整规范,世俗法律对僧徒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说,在唐代佛教与法律的关系中,既有主动影响和被动接受的一面,又有互相冲突最终达成妥协乃至融合的一面。但是佛教与法律的这种互相影响并非始于唐终于唐,在文章的论述中其实已经提到唐代之前之后都存在佛教与法律的互相影响,之所以选择唐代是考虑唐代既是佛教的繁荣期也是传统法律的成熟期。但是对佛教在唐代以前以及以后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何及其与唐代的差异;佛教与法律的冲突最终走向是融合还是妥协;释儒合流对唐代佛教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影响;唐代佛教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对当代法律体系建构的借鉴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由于学力所限,未能取得更深的研究成果,遗憾只能留待以后来弥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