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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简言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此,关联方的法律界定是本课题研究的逻辑起点。关联方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正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这种控制与重大影响的关系以及关系背后的利益,使关联交易成为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交易。关联交易的这种利益冲突性决定了关联交易的中性性质,当关联方之间的协议是建立在公平谈判类似于正常交易基础之上时,即为公允关联交易,而若该协议允许交易一方独自受益并以牺牲公众投资者或少数股股东利益为代价,则为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其典型特征是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从公众股东中提取财富。伯利和米恩斯基于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美国大型公司经验研究,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概括了“伯利和米恩斯式公司”的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而在亚洲,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特有的“主体剥离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上市模式,造就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公众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取代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的主导地位。非公允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手段。在我国,控股股东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掠夺方式,在股改前后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占资、违规担保等相对有限度的单向性资产掠夺转变为以股价套现为主、资产变性为辅的多渠道掏空。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国并购市场活跃,关联交易与并购混合操作,加大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其危害是复合的:微观上,损害了公众股东利益;中观层面,掏空了上市公司;宏观层面,加剧了资本市场风险。为此,加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任重道远。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难题在于:交易主体的利益冲突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欺诈性以及定价的非公允性。为此,本文提出的主要观点是,针对这种利益冲突的交易,必须使其类似于“正常交易”或说“臂长交易”的特性。一、针对交易主体的利益冲突性,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施加控股股东、董事高管诚信义务,赋予小股东公平交易的请求权,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二、针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欺诈性,强化并细化关联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三、针对定价的非公允性,主张依程序公正保证实质公正,为保障定价程序的公正性。现有的法律体系已借鉴吸收了部分国外立法先进经验,但实效不佳。本文认为问题症结在于,现有的有关规定过于粗疏,不够细化、系统化。建议在现有的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基础上进行改良:第一,设立临时的、特别的独立董事委员会(a special board/negoti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SC或SNC),代表无利害关系股东利益来参与谈判并批准交易,以此阻断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影响;第二,采用“小股东的大多数”批准制度(Majority-of-the-Minority以下简称MOM)代替现有的“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机制;第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审计师的守门员的作用,确保定价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上的设计,本文注意的几个原则:一是微观上制度设计要注重精细化、科学化,宏观上要基于效率与公平、成本与效益的考量。无论并购监管还是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利益的平衡既要保障公平又要促进并购的效率,如为促进并购效率同时,法律可配置给小股东相应地事后司法救济;信息披露设定不同的门槛等。二是建议采用公共执法与私人诉讼双轮驱动的监管模式,监管与诉讼并举,惩戒与救济通彰。三是原则性监管与类型化思考并重,保障监管制度体系的闭合性与开放性的互动。依此思路,本文除导言与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共六章内容,各章逻辑关系与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与现状分析第一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界定及现状分析。通过对关联方、关联交易、非公允关联交易、并购、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概念的层层剥离,明确本课题的研究对象的内涵与外延,其中关联方的界定是本文逻辑起点,界定了关联方的内涵和外延,实质是“控制”与“重大影响”,确立了以利益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了非公允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影响,与上市公司达成的可能产生一方独自受益并以牺牲公众投资者或少数股股东利益为代价的交易。界定了本文的分析框架,即在上市公司并购的框架下研究以及上市公司并购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大量的实证数据对上市公司并购中关联交易进行宏观考察,并选取了协议收购、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三种并购模式下的典型案例做微观的个案剖析,以期全景式概括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现状。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五大成因,包括特殊的上市公司生成机制、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及信息不完备等五大成因,并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剖析了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小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危害。从而找出本课题问题的症结,为监管理论剖析及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第二部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理论分析本部分为第二章内容分两个小部分:一是解决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问题;二是探寻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监管难题即法律困境问题,这是本文的理论核心,作为理论内核贯穿概念界定与现状以及制度构建。首先,剖析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正当性。本节首先从剖析上市公司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正当性出发,着重讨论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的三大法律困境。通过对契约理论、社群理论、特许理论三大公司理论进行简要梳理,提出了吸收社群理论和特许理论中的精华,修正传统契约理论的“去监管化”,秉承契约理论的高效与低成本的制度内涵,实现路径依赖与理论融合的互动。本章第二、三、四节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法律困境。本部分为全文理论核心,通过挖掘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三大核心难题,上承第一章现状与成因分析,下启后四、五、六章监管制度构建。通过对非公允关联交易三大法律问题即利益冲突、欺诈、公平性深入挖掘,描绘并购中非公允关联交易基本利益冲突模型,探寻利益平衡的方案,挖掘非公允关联交易中欺诈、不公平性的危害及规制理由。第三部分现有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与法律制度剖析本部分既对现有监管制度梳理剖析,又起到逻辑结构上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文运用卡尔·拉伦茨的“体系的形成”的法学方法,试图通过原则性监管、类型化监管及事后司法监管来构建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体系。此构思在第四部分(后三章)逐一展开论述。第四部分为非公允关联交易监管制度构建第四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原则性监管。主要通过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诚信义务理论嬗变、比较以及我国相关立法评述,分析我国现有诚信义务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缺陷,详细论述了披露加批准的双重监管路径选择,并通过对OECD的《亚洲滥用关联交易监管实用指南》与我国现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南》比较评述,探寻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一般性原则性监管。第五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通过类型化思考对上市公司并购中重点领域、三大并购模式:协议收购、吸收并购及定向增发中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现状特点分析,探寻“规范性真实类型”向“法的构造类型”的转变。针对不同并购模式下的关联交易提出相应的对策性的建议,以期形成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关联交易的类型化监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纳入到非公允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第六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监管。事后的司法监管一直被认为是行政监管背后的威慑,具有强大的监管功能和违法阻吓功能。因此,上市公司并购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落实到司法救济层面,主要是包括诚信义务之责任的构建、小股东估价救济的构建等具体救济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以及集团诉讼的完善与借鉴。只有这样,通过事前监管的防微杜渐,事后的司法监管恢复与威慑,才能实现上市公司并购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