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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权是我国运用专利权进行担保的主要制度。该制度充分发挥了专利权的交换价值,使得专利权融资、融信功能得以发挥。作为权利质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专利权质权的兴起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从静态保护向动态利用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专利权质权因而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法分析以及实证研究方法,从专利权质权的上位概念质权、权利质权入手,通过比较与其它权利种类的差别,分析专利权质权的基本特征及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系统的阐释专利权质权的基础法律问题。本文注重对现行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试图完善我国专利权质权制度。专利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家族的新宠,它的建立对原有物权制度形成了冲击。大陆法系担保物权中存在着质权与抵押权二元划分,而划分的标准就是担保权的设立是否发生了转移占有。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转移对质物的占有,通过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既达到对外公示质权的效果,又达到了留置质物的目的,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占有质物构成了质权制度的核心。然而对于专利权来说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占有”的问题。这也迫使笔者不得不从新的角度尝试为专利权担保的质权属性作辩解。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的,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它本质上就是优先受偿权,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的内容,但对于质权则就不同了,它不仅仅是优先受偿权,更重要的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质权人就能够从质物上收取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并将孳息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而不用等到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质权的支配对象已经延伸到质押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质权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不论是专利权质权还是动产质权都是相同的。受到冲击不仅仅是质权制度,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也受到了沖击。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例如著作权就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但笔者却认为专利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它的产生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像作品那样能够完整的反映作者的精神和人格,因此专利权并不像著作权那样具有清晰的人身权部分,专利权具备整体设定质权的条件。在我国,已有7个城市出台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笔者建议在总结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专利权质权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规范我国专利权质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质权概述、专利权质权的基础理论研究、域外专利权质权制度发展状况、我国专利权质权制度的完善等几部分内容。在第一章“专利权质权概述”中,主要遵循着质权——权利质权——专利权质权的逻辑结构就质权、权利质权和专利权质权的概念、特征进行阐释,从担保物权体系中分析专利权质权的地位与功能。在第二章“专利权质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中,首先分析了专利权担保的性质,然后对专利权是否整体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的条件,专利权质押标的是否涉及人身权不可质押的问题进行研究,其次对专利申请权能否成为质押的标的等问题进行了论述,还对专利权质权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对专利权质权的变更和消灭以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论述。在第三章“域外专利权质权制度发展状况”中,分别对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权质权相关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进行了有侧重点的介绍,并分析上述各国在专利权质权领域的新制度、新观点的,为我国专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条件。在第四章“我国专利权质权制度的完善”中,结合7市制定的有关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地方性规范,论述我国专利权质权制度在专利权质权的主体、质权的标的、专利权评估等方面存在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立法建议。在“结论”中,笔者在总结现行立法不足的基础上,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对专利权质权制度进行抽象分析,并建议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规范我国专利权质权在全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