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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立法体系与刑法发现(刑法适用)都是一种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调试过程。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我国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如何做到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调试到最佳状态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在关于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研究中,鲜有将军人身份与军职犯罪刑事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研究内容,进而关注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科学的总结出军人身份影响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最终解释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走向。军职犯罪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军职犯罪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基于其实施的军职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二是军职犯罪刑事责任是由实施军职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承担的刑事责任;三是军职犯罪刑事责任是基于军职犯罪而产生最严厉的刑事责任。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人必须有严重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行为;二是必须违反军事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军职犯罪主体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主体的一般性规定;四是军职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回溯我国规制军职犯罪的历史,能够为完善我国军职犯罪刑法规制提供借鉴与参考,并最终实现刑事法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规定,军人身份影响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了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实施了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实施了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实施了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实施了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等。军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由其实施的军职犯罪必然会给国家军事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也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国家立法机关从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目的出发,设立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及由此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军人身份影响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其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犯罪的成立,进而承担军职犯罪刑事责任;二是军人身份影响军职犯罪刑事责任的大小。从军职犯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来看,军人身份影响了军职犯罪的犯罪构成。但在具体的军职犯罪的犯罪构成中,特定军职犯罪的罪名还要求实施军职犯罪的行为人须具有特殊的军人身份。在军事司法实践中,军职人员的军人身份可以影响军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具体而言,行为人的特定的军职身份可以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而影响军职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大小。行为人的具体身份之所以能够作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军人身份直接影响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研究军人身份与军职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在刑事实体法上予以关注。同样,在刑事程序法上也要体现。这也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具体体现。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军人身份与军职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也应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从而保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军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事司法机关的专门管辖。我国军事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以及军事法院等,分别承担着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同时,介于战时或者战场的特殊时空条件,来不及通过复杂的程序来实现军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故而对军职人员的违反军职犯罪的追究主体就不应再限于上述的专门的军事司法机关,而应将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扩大至战时部队的指挥官。这样更加有利于及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的军事利益。共同犯罪是一种更为复杂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军人身份与不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便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是追究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就军人身份与非军人身份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军人身份与不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而在军事司法实践中,认定军人身份与非军人身份共同犯罪的性质应考虑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关注谁是整个案件中的核心角色从而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最终决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既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性规定,也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