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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无权处理而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事务务进行管理并获得额外收益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在此种行为中,根据传统的调整方式如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以及合同法,受害人都只能请求管理人赔偿其实际损失,对于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收益无权请求其返还。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实现。对此,德国民法构建了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通过类推适用无因管理制度的收益返还规则,由管理人将全部管理所得返还给受害人,由受害人支付管理人因管理所生的必要或有益费用,从而有效的平衡了受害人与管理人之问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瑞士债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借鉴了德国民法的这一做法。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但在其民法学界中,恶意处分他人之物而获额外价值时,受害人可主张全部利得之返还的观点已成为通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传统的债法体系,没有无因管理制度,其对上述行为的调整是利用返还法来解决的,通过援引“放弃侵权行为之诉”,让被告把他从对原告所做的不法行为受领的钱全部交还给原告。我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可以借鉴德古、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我国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有其价值追求,首先是基于对“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的遵守,其次是基于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全面救济的考虑,最后是基于对制裁不法行为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我国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类推适用”为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学方法论上的技术支持,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特别法上的相关规定也蕴含了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制度理念。我国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还有其现实意义,能够弥补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以及合同法对上述行为调整不力的不足。我国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是构建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