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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在恶意支配下通过恶行表现出来的一种恶。恶意即主观恶性,是通过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到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心理状态。首先,主观恶性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其形成有特定的心理基础和规律,本文试图探寻其心理的成因,剖析其形成的机制。另一方面,主观恶性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没有心理事实,主观恶性就是无源之水,同样,没有规范评价,主观恶性就是无本之木。离开了规范评价,犯罪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就无从谈起。然而,主观恶性的规范评价既是一个伦理评价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
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这一心理责任原则,是各国刑法的共识。这里的责任是主观的,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心理应受谴责性,因而主观恶性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犯罪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缺乏主观恶性,就不能将其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谴责和惩罚,否则就是对正义的背叛。因此,没有主观恶性就不能成立犯罪。主观恶性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不仅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而且影响着刑事责任大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其否定评价和谴责就更严厉,相应承担较大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小,对其进行否定评价和谴责就缓和些,相应承担较小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文就主观恶性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法律分析,希望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对主观恶性能够有正确认识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