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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风靡全球,中国货物贸易额节节攀升,中美进出口贸易不平衡态势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并逐渐升温,自2006年“铜版纸案”美国拉开对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双反”)的序幕以来,美国商务部连续对华实施了多起“双反”措施,中国企业和产业利益因此蒙受巨大损失。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非公路用轮胎案”中通过裁决肯定了1986年“乔治城钢铁案”的先例约束力,再次确认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裁决一旦生效,曾经、正在乃至未来可能遭遇“双反”调查的中国出口企业将从中受益。然而,美国迅即通过修订成文法,允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2013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在先后经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并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正式生效,该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适用的合法性。在GPX法案出台前,可以说,“非市场经济国家”是美国对华“双反”的一道法律屏障,它否定了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合法性,因而也否定了美国对华“双反”的合法性。GPX法案的生效,美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推翻了“乔治城钢铁案”的先例作用,可谓跨越了对华“双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这道法律屏障。尽管如此,美国对华“双反”仍然面临着“双重救济”的问题,“双重救济”是美国对华“双反”的另一道法律屏障。“双重救济”产生于对同样的进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然而,它不是简单指对同样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事实,而是指“双重计算”,即对同样的进口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同样的补贴进行了两次抵销。在“双反”中,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是产生“双重救济”的典型情形。“双重救济”具有违法性,这是为WTO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报告所肯定的。在国内补贴情形中,“双重救济”违反了《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例如,《SCM协定》第19.3条要求调查机构必须以“适当的”数额征收反补贴税,而“双重救济”违反了这一义务。美国历次对华“双反”实践因存在“双重救济”而具有违法性。美国拒绝对GPX法案生效前的“双重救济”进行调查和避免,这一规定和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国际法义务,美国应予更正。今后,美国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时,只要美国没有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双重救济”,中国就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其“双反”措施的违法性。“双重救济”在“双反”中具有普遍性,不仅存在于“非市场经济方法”(既包括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类似产品在进口国销售价格等方法,也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采用除国内销售价格以外的方法,即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中,还存在于部分“市场经济方法”(采用国内销售价格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中。因此,在中国结束过渡期(2016年)后,美国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时,在多种情形下,都有义务避免“双重救济”。正因为“双重救济”的普遍性特性,WTO各成员方在“双反”中均应注意避免“双重救济”。可采用倾销幅度调整法和损害幅度比较法避免“双重救济”。倾销幅度调整法,是指在倾销幅度中对反补贴税进行相应扣除以避免“双重救济”的方法,该路径建立在现有WTO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可操作性强。损害幅度比较法,以损害幅度作为比较的基础,因损害是倾销与补贴共同作用的结果,损害幅度具有同一性,故损害幅度比较法也能够有效避免“双重救济”,但适用步骤更复杂且需要以从低征税规则(大多数WTO成员方尚未采用该规则)的适用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