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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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立法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笔者尝试着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些基础理论、历史起源、世界主要国家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等方面着手研究,试图从中找到点滴有益于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知识。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不起诉裁量权、酌定不起诉的概念及理论基础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从而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在法律史上是一种必然现象,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理性的有限性和经验的重要性是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哲学基础。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和公共利益是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概况。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渊源:“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免刑罚、慎刑恤狱的多种刑事政策至今仍然对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有着深远影响。清末,清政府效仿西方国家,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前,从土地革命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比较准确地贯彻了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惩办少数、争取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刑事政策,反复强调坚持少杀,严禁乱打乱杀,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成为中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免于起诉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产物和体现,它正式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 第三部分主要国家酌定不起诉制度之简介及比较。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酌定不起诉制度方面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呈现出一致性的趋势。我们不仅要看到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的差异,更要注意两者之间的趋同。顺应历史趋势,大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取其长而摒弃其短,有利于构建适合我国立法传统及司法现状的完备而科学的酌定不起诉制度。第四部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之现状及完善。该章主要分析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将公共利益作为酌定不起诉的指导原则;扩大酌定不起诉范围;取消“公诉转自诉”;建议对不起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相关规定;建立并逐步完善暂缓起诉制度;设立不起诉听证制度等。 笔者期望上述努力能有益于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之完善。笔者学疏才浅,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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