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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一直以来为人们所关注。传统公司法中建立在严格的资本制度之上的资本信用理念,非但不能给债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反而束缚了公司的发展。2014年新公司法改革迈出了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跨越性一步,在给现有的债权人保护法律注入了崭新的内容与活力的同时也对其造成了一定冲击,因此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亟待构建。在资产信用下债权人保护体系的建立就是此次改革的应有之义。公司资产是债权实现的根本,因此应以公司资产为突破口探寻债权人保护路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及其变动情况的掌握。境外流行的市场机制提供信息的模式以及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知情,但这些制度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弱势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援用合同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债权人借助于对公司资产信息的获取构建权利保护体系的问题,立法上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深入的探讨,且知情权本身也存在着诸多尚需深入探讨的问题。然而无论如何,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现实需求表明资产信息知情权的构建是有意义的。既然公司的资产信息向债权人传递对保护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如果债权人对与债权保护息息相关的公司资产信息享有知情权且能够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这样债权人就可以在分析公司资产信息的基础之上维护自身债权。我国2005年《公司法》就明确规定了对公司日常经营信息公司股东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法律对债权人知情权关注却相对较少,即便有相关法规涉及到债权人信息知情权,但立法层次较低,条款不清晰,难以为债权人提供强有力地保护。2014年新《公司法》出台以后,营商环境、政府职能、信用体系建设会出现新的变化,本文研究的就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提出债权人知情权建构的基本构想,确保债权人知晓公司资产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资本制度改革出发,介绍债权人保护的信用基础,并从资产角度分析的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真正开启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变革,资产信用是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表征公司的偿债和履约能力。既然公司信用建立在资产之上,那么如何公示并维护公司的信用则成为债权人保护必须考虑的问题。早期资本信用的公示方式直接、成本低廉,从而成为债权人评估债务公司信用的主要参照标准。资产确实无法像资本那样“简明扼要”的表达公司信用,也许正是资产信用存在公示难的瓶颈,资本信用才成为当时最经济也是最无奈的选择。资产信用下,公司注册资本仍是彰显公司信用的方面之一,一些公司的“软信息”,如公司的理念、高管的信誉、投资计划等也同样传递着公司的信用。此外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债务人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查询三种公示方式。资产维护措施需要有强制法约束,前述三种信用公示方式以及事后救济的相关人员责任制度。紧接着,笔者就从资产角度出发分析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债权人知情权保护要建立在资产信用之上,厘清资产的概念是第一步。资产的含义在学届争议颇多。法学上资产的界定于会计学上也有所区别。首先从会计学和法学的两个方面界定“资产”。会计学上的资产强调权属关系与价值创造功能,该权属关系包括所有权与控制关系;法学上的资产更注重对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会计学上资产的概念要广于法学上的概念。笔者强调要从要从资产的数量、质量、结构、状态等多维度解读资产。在此基础之上,分析资产与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总而言之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最终的落脚点要放在资产上,从资产信息获取的视角出发,监控公司资产的变化与去向,防止公司资产的不当流失。第二部分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境内外立法以及国内实践进行考察。资产信息彰显了公司的履约及偿债能力,是公司信息的重要类型之一。公司的封闭性意味着其一部分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那如何在债权人依法可以获得的资产信息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之间进行取舍是构建债权人知情权的前提。债权人对资产信息的知情权是一个多维的、综合制度的架构体系。笔者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资产信息,因此本部分首先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分别从注册登记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商业账簿制度、重大资产变动信息公示制度四个维度对国内外债权人知情权有关的立法进行考察,其中也提到了我国立法的亮点:由年检制度向年报制度的转变。在实践考察方面,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以前,一些地方性政府和行业协会都开展的一些信息公示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紧接着全国性的举措开始进行。随着《全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信息公示系统的全面铺开,全国性的信息公示也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第三部分全文的核心,介绍了笔者对我国债权人知情权的基本构想。笔者通过各方考察与分析认为应当赋予债权人资产信息知情权,并设想权利的整个框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知情权主体;知情权客体;知情权行使途径。首先知情权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方面,根据债权人自身能力的强弱可以分为强势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债权人类型不同,对债务公司信息需求的程度、获取信息的能力自然会有所不同。义务主体方面,公司因公开性不同,权利行使的途径和难度也有所不同。按照公司的公开性程度,公司分为公众公司与封闭性公司。其中公众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公司。此处笔者提出除了法律规定的有强制性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法定化也应是大势所趋。知情权客体方面,笔者仍从基本资产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商业账簿,重大资产变动信息四个维度进行阐述。知情权行使途径方面,笔者提出通过公权力机关信息公开,债务人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信息查询三位一体的方式,全方位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实现。这一框架的建立是整个论文的关键点所在。本文核心中的核心是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如何去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资产信息知情权。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全文所要表达的内容与理念,并提出了对债权人保护知情权构建的自我评价。笔者深知自身的一些提议尚未得到法律的任何,所构建的债权人知情权也没有达到英美法谚所说的“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程度,但是笔者始终坚信权利的构建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有些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若其配套的措施能够完善起来,依然可以起到法定权利本想及本应起到的作用。总之,债权人资产信息知情权摈弃了资本制度的缺点,是对债权权益的根本保障。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知情,一方面既能够有效克服资本制度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又能为债权人提供前置性的保护。通过对资产信息的获取与知悉,债权人掌握了权益保护的主动权,这些是资本保护措施所无法做到的。债权人实现自我保护的核心和基础就在于掌握公司真实的资产信息。本文希望通过构建一套切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行的债权人知情权,以期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