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当事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上海海运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tlu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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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航运惯例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成了航运实践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反映到审判实践中,就是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大量产生。本文从无单放货各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无单放货案例,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研究了无单放货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将无单放货人界定为三类人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三者间在无单放货的各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与认定,并对实践中承运人的相关免责事项进行了归结。 第二章从无单提货人角度,深入阐述了其不当得利返还及欺诈性侵权的责任认定,并分析了无单提货保函的性质及效力,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保函的相对有效性及保函效力的相对性这两个问题。 第三章针对提单持有人,探讨了提单持有人的正确界定及具体种类,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们在无单放货中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分析了提单持有人作为原告在无单放货争议案中的诉讼策略。 第四章从审判实践出发,通过对还款协议、管辖权条款、记名提单、诉讼时效这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进一步明确了在无单放货关系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持续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并未就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达成共识。本文按照无单放货行为实施者的不同,分别来判定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虽然不能说穷尽了实践中产生的无单放货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如何去应对和定性,应该有其可取之处。此外,以往的无单放货研究多囿于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而对无单放货各方当事人作出整体性的研究,尚不多见。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引起更多的专家学者对构成无单放货关系的其他当事人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这对我国海商立法的日益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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