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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不断上演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事件,从我国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厦”的造假事件,到美国的“安然(Enron)”、“世通(Worldcom)”、“施乐(Xerox)”的财务丑闻等等。这些会计信息违法披露案件造成了社会经济停滞、投资者信心受创、证券市场无序等一系列严重后果——“9·11 什么都没改变,而安然改变了一切!”为了惩处虚假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等相关者的利益,完善法律、加强法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成为各国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必然选择。本文主要立足法学、会计学两大领域,对证券市场虚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实现方式等问题,并就如何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强化会计信息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有效保护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从国内外的现状出发,交待了本文选题的动机及意义。第一章:本章通过介绍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意义及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发展,得出结论: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存在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二章:本章主要探讨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不能遵守及时性、真实性及充分性原则,违规披露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首先,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自身的局限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其次,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重行轻民”,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限; 最后,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不完善,如监事会监督职能虚置、中介机构监督不力和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不明、授权不足等。第三章: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在安然等事件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