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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近年来广受关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行为从而造成的专利权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利益的损害的总和,从而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赔偿的范围包括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其中财产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是指权利人的商誉和产品的信誉的损害。各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所釆用的赔偿额计算方式各不相同。美国只有“利润损失”和合理的许可费两种方式,并且规定合理的许可费是赔偿额的最低标准;法国没有对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参照《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的规定;徳国的专利立法虽十分完善,但对赔偿计算方式的规定却显得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计算方式有“所失利润”、“非法获利”和“许可费”三种;《日本专利法》有浓厚的《德国专利法》的痕迹,但对赔偿计算方式的规定却比德国更为完备,除了徳国所釆用的三种方式外,还有法定赔偿的规定(法定赔偿额没有上限的设置,且在适用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迵异于我国的法定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对计算方式的规定虽广泛地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但却把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堆砌在一起,欠严谨。分析我国近20年间的专利侵权案例,发现我国专利侵权案例呈现东部多,西部少,沿海多,内陆少的特点,说明专利侵权的多寡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分析四种计算方式的适用,发现90.5%的案例都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原告的请求额与法院的判决额虽然随着时间在发生变化,但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水平总体较低,我国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有2/3的判决额在20万元以下,虽然我国在专利赔偿制度上进行了较大的改良,但司法实践却尚未跟上制度建设的步伐。专利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其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的差异较大,前者的计算方式较后者而言更加具体,更加详尽。但从实践中来看,法律所规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仍然过于原则、笼统和死板。有必要赋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计算方式的自由,使赔偿额的计算更加灵活更加合理;取消法定赔偿的上限,让权利人获得更契合实际的赔偿以及限制性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我国专利赔偿制度的发展。通过加强法官和律师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要求侵权人进行财产披露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或途径使赔偿的计算更易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