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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随着我国大量接受并移植西方社会的法治理念,传统与现实、人情与法治相互碰撞,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导致法院压力不断增大,审判资源匮乏日益明显,同时,由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率上升,上诉率、上访率也随之上升,过多的诉讼必然扩大和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传统的三种调解类型——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调解),都不同程度的处于困境之中,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发展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疑为我国的司法困境点亮了一盏明灯。诉前调解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项下的创新出口,其满载着对缓解法院与日剧增的审判压力、弥补诉讼刚性的固有缺陷的期许,逐渐出现不同形式的尝试。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新兴的制度,是伴随着诉讼调解的复兴,在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的理念下得以发展和推广的,它是一种将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新型调解方式,指纠纷已经到达法院,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由法院组织在纠纷受理前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并依当事人的请求,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出具法律文书;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立案启动诉讼程序的一种非讼纠纷解决的机制。它弥补了以往我国缺少法院附设ADR的不足,具有节约诉讼资源、化解审判压力、柔性处理纠纷、实现诉讼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等明显优势。但由于该机制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其遭到的最大的质疑是合法性问题,并可能遭遇法院内部的各种实际障碍。笔者选取上海基层法院中开展诉前调解机制颇具代表性的三个法院进行实证分析,对比几种实践模式的共性和差异,认为对我国目前所开展的诉前调解机制,其比较准确的定位应该是司法ADR模式(法院附设ADR模式)的诉前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机制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