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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积极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使广大村民拥有开放竞争的积极性、民主参与的主动性等现代社会必备的公民素质,能够促进农村的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和谐健康发展,推动一个自由、开放、民主的成熟现代公民社会的最终形成。从总体上来说,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新的社会分层的出现、社会空间的扩展以及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崭新的公民意识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慢慢向农村渗入,但是仍然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农民公民意识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障碍性因素。本文通过选取具有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的山东S村作为研究对象,采取实地调查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的公民意识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探究其积极正向的发展态势以及不可忽视的障碍性因素,并结合社会环境和农民自身状况等,探究突破发展藩篱、寻找进步契机的方法,希望通过本项研究,可以为未来农村社会公民意识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良性建议。公民意识是个体对于其公民身份的一种主观体验,公民意识的核心在于其政治社会属性,不仅包括个体对其自身的独立性的认知,还包括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的认同和归属,而本文是从政治理论层面将公民意识的研究概括为四个主要的方面:即公民的主体意识、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最能体现现代公民特征的合作意识、竞争意识、道德观念等其他意识性因素。在主体意识方面,村民自信自立但保留弱势群体的自我感知;关注自己作为社会公民的权利却又忽视伴随公民身份而来的公共责任;对于国家有着较强的归属和信赖却又对身为国家的代表人的基层政府充满排斥。在政治意识方面,渐趋丰富的政治认知、积极正面的政治态度、对民主和正义的期待等都是有着进步意义的公民意识因子,但村民同时又表现出诸如对待政治知识的片面理解、对于政治生活的怀疑、冷漠和排斥以及功利化的政治动机和价值取向等消极的意识因子。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程度、村民的自身特征和生活状态、利益需求状况等因素都对村民政治意识的现状有一定的影响。在法律意识方面,新时期村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不管是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本质的认识,还是在对于法律的认可和接受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村民碎片化的法律知识结构、与法律的天然隔阂以及臣民化的服从心理等。村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与乡村社会发展以及村民素质提高对法律的产生的现实需求及理性认识有关,而现代法律与农村社会的不相适应、传统思维沿袭以及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和不信任。其他意识因子方面,村民在某些领域的有效合作开始打破“善分不善和”的封闭格局,而对于村民在某些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合作的态度应从其求稳心理以及实现合作的社会环境等方面来加以分析;村民自身的全面进步以及村庄未来的发展需要的是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培养积极进取的精神,但同时不应对于村民在生活上求稳怕变,经济上安于现状的村民的“不竞争心理”多加苛责,应联系目前农村的实际理性分析;村民道德意识呈现复杂的“众生相”,理性进步和落后腐朽并存的道德意识状况是传统和现代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针对具体的研究结果,未来村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利用政治社会化的“内化”和“外化”相统一的科学机制;在内化宣传中注重内容和方法的多样灵活,贴近生活实际,提升村民的政治信任,使其真正从内部建立起政治信仰,使公民意识真正成为内在精神世界的一部分;外化实践中努力使村民的物质理性转化为政治理性,利用村民自治的契机不断提高政治参与水平,培养合格的政治人。第二,公民教育应贴近村民生活的实际调整教育内容和方法,使公民意识真正内化为村民内心世界的一部分。第三,在制度环境的培育中,制度方面的具体措施应该“对症下药”,找准突破口,即具体的制度建设应该能起到提升村民某一方面公民意识的具体效用,另外,应积极推动农村民间组织的制度建设,通“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村组织切实提升村民的公民意识。第四,在培育新型公民意识的过程中,应坚持“适度”原则,尊重村庄传统样貌,另外,针对目前村民文化素质偏低、信仰缺失、秉持朴素经济理性的现象,应从实际出发,转换思路,从本土特征出发探寻切实可行的提升策略。城镇化是目前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路径,城镇化带来的制度、道德伦理以及观念变迁为提升村民的公民意识提供了契机,但其中所蕴含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未来公民意识的培育应注重外部情境性因素和内部主体性特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利用有利环境因势利导,克服外部消极影响及时纠偏,使得公民意识得到正向的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