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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是我国政府为促进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所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形式。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法律规定使得公众参与进入到我国价格决策的领域;同时也以一种新的形式--听证会,开创了我国公共决策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然而,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十一年来,不少舆论认为价格听证会就是“听涨会”,公众对价格听证缺乏有效参与。因此本文试图对“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有效性究竟如何”这一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制约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有效性的因素,进而提供改进公众参与价格听证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本文根据已有的研究,指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参与其中,即公众拥有参与公共决策与治理的权力;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即通过某种渠道公众有获得公共决策与治理相关信息的权力;三、拥有话语权,即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决策与治理行为。本文指出,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保障依赖于信息公开、利益组织化及赋予公平的话语权这三大因素。本论文通过揭示了价格听证是公众参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本质,围绕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三大保障因素,结合访谈、案例及问卷调查,考察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认为提高价格听证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应当从信息公开、利益组织化及话语权公平三方面进行制度改进,信息公开方面的制度改进主要是从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及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着手;利益组织化方面的制度改进主要是从提高消费者组织代表能力着手;话语权公平方面的制度改进主要是从听证的时间、价格听证“提案权”、价格听证次数、听证结论等方面着手。
本论文从价格听证的本质属性层面研究,即回到价格听证是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的本原,基于公众参与所要达到的效果,对价格听证重新进行审视,考察价格听证有无偏离其设立的初衷,找出价格听证实施过程中问题所在,对于当前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公共管理实践来说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