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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悔罪态度”反映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以科学的量刑方法引导悔罪合理地适用于量刑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也是追求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并最终实现量刑规范化的基础。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悔罪影响量刑的独立地位,因而导致了量刑实践中悔罪情节适用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在《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量刑原则的指导下,寻求科学的量刑方法,明确悔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位置、方向和比例,使悔罪发挥其影响量刑的应有之意。本文第一部分从悔罪的刑法学意义入手,分析了刑法语境中悔罪的概念与根源,并对悔罪的表现形式及其与相关量刑情节的区别做了梳理。人的道德情感与社会属性决定了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可以悔罪,而侧重于对内在思想动机的考察又使得悔罪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准确认定。因此,通过对悔罪概念的界定与表现形式的详尽列举,有助于我们把握悔罪的内涵与外延,实现对悔罪的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同时通过对悔罪与相关量刑情节进行区分,有助于我们明确悔罪影响量刑的独立地位,更好的适用于量刑实践。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悔罪影响量刑的理论依据。量刑之任务即在于实现刑罚之目的,因此悔罪与刑罚目的之契合是其影响量刑最重要的理论依据。现如今刑罚目的论采并合主义之通说,兼顾刑罚之报应与预防目的。犯罪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对“预防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悔罪影响量刑也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是对传统刑罚目的观的重要补充。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刑事法律或指导性文件中对悔罪的规定。由于文化背景与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对悔罪情节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其中俄罗斯、罗马尼亚、葡萄牙等国家在本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悔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我国则只在相关的司法会议文件或指导性意见中对悔罪有所规定,且在《指导意见》中虽然多次提到悔罪,但并未赋予其独立的量刑情节地位,这需要我们进行完善。第四部分基于前文论述,从悔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位置、适用方向、量刑比例和在量刑情节竞合情况下的适用四个方面探讨了悔罪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适用机制,悔罪作为一种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宏观层面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因素,而在微观层面则对宣告刑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确定悔罪影响量刑的合理调节比例对实现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