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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达到空前力度,紧随而来的是大批官员的落马,在反腐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受贿罪立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产生了大量的量刑失衡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改善了这一现状,在量刑标准上突破了原有的“唯数额论”,采用全新的“数额+情节”二元标准,以犯罪情节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作为量刑参考实现罪刑相适应。为更好地适用《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加以详细规定。但“数额+情节”二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存在诸如数额与情节标准的参考比例等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受贿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对同一案件的不同量刑进行对比后,发现量刑失衡问题得到较大改善,犯罪情节在量刑中发挥的作用加大,但综合来看,在判定量刑时,受贿金额对量刑的影响仍占主导地位,受贿金额相近的案件不会因为其他情节不同而产生太大的量刑差异。我国受贿罪量刑标准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量刑标准过于单一,与贪污罪适用相同量刑标准不合理,数额和情节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等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受贿罪立法现状和实际国情,我国完善受贿罪量刑标准的措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理设置数额量刑标准,对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进行综合考量后,制定适合于当地的量刑标准。第二,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分立,分别设定不同的法定刑。第三,将受贿罪量刑数额与量刑情节并重,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定量分析。第四,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增大犯罪成本。第五,完善受贿罪罪名体系,设计以受贿罪为中心,包含其他罪名的罪名体系,并根据不同的罪名适用不同的法定刑。第六,通过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判决中阐明量刑理由、健全案例指导机制等司法途径规制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失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