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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建立土地等、级、价格体系”。农用地分等是一项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对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国家农用地分等汇总与建库工作主要是完成全国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农用地分等数据、文字、图件等成果的汇总及数据库建设,并建立全国统一可比的农用地等别体系。本文以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六省为研究对象,应用回归分析法,对省级分等成果进行分析研究。通过统一汇总后国家利用等指数内涵,对研究区域的省级成果进行国家级汇总。其基本思路为:通过对农用地分等省级成果的分析,在肯定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科学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农用地分等省级成果全国不可比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原因各不相同,例如基准作物、产量比系数和地形地貌等分等因素的差异。采用相关分析法与回归分析法对六省调查样点的利用等指数与实际标准粮产量进行回归分析。利用等指数与实际标准粮产量的相关性很高,但是回归方程各个省均不一致,即各省利用等指数所代表的实际标准粮产量的内涵不一致。因此在对各省分等成果向国家级转换的过程中,通过统一各省利用等指数所代表的实际标准粮产量的内涵来进行调整,使得农用地分等成果全国可比,从而实现省级成果向国家级成果的转换。调整后,湖北省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明显高于周边省份,因此对湖北省各二级区进行了产量比系数的调整,使之能够与周边省份自然过渡。调整后,山西省农用利用等别分布范围为4至20等、河南省为8到21等、安徽省为8至25等、湖北省为6至29等、湖南省为2至20等、江西省为5到26等。利用2003年与2004年农业部市场信息司分县统计资料计算了当地标准耕作制度下的实际粮食单产,并与调整后各省接边的县级行政单位的平均利用等指数进行比较分析,以验证调整结果的科学与合理性。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所采用的调整方法能够使汇总后各省农用地分等成果在符合省域范围内农用地质量分布趋势的同时,也能全国可比。通过本文的研究,建议在农用地分等过程中,基准作物、产量比系数、分等因素指标等相关参数应打破省级行政区划,以国家二级区为单位进行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