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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广义上探讨了作为认识范畴的近因原则和作为根基的因果关系问题,指出作为保险法的因果关系和侵权的异同;然后从英美侵权法的近因原则入手,再过渡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探讨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在借鉴了法律因果关系后,提出了海上保险近因的完整概念,再根据此而阐述海上保险损失原因处理问题以及保险的补偿与近因原则问题。 在第三章,本文初步讨论了海上保险的基础海上风险的概念、特征和类别问题,并初步探讨责任和费用与因果关系问题。然后,再从海上保险的重要概念作为近因原则的要素出发,对以下要素进行了具体论证:适航问题、海上保险的人员疏忽问题、故意不良行为问题以及货物险中的迟延问题(海上保险法第55条明确指明的概念),然后再进一步用因果关系分析几种货物运输险的特定条款。 在第四章,为论证海上保险损失的原因,讨论了如何举证损失的原因问题,主要结合我国最近司法解释的认识举证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几种承保风险和不保风险:海难、损害船东利益的行为、货物特性及固有缺陷、潜在缺陷问题:然后认真探讨了三个重要海上保险近期判例:"the Popi M"、"the Marel"、"Miss Jay Jay",分析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举证问题。 在第五章,作者初步探讨了近因原则作为一种原则在海上保险业务、司法实践中所具有的价值,并提出引入近因原则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