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发展,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网络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的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但关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无论在理论和立法上都研究甚少,在司法实践中造成诸多困难,难以有效平衡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研究国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规则的比较,研究中国在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方面的不足与缺失,以美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规则的原理与实践为中国提供良好的立法典范,将值得借鉴吸收的地方写入中国立法。在本文中,笔者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相关概念、服务类别和归责原则入手,系统阐述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根据网络服务商的不同服务类别,分别分析了网络接入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平台服务商的各自的侵权责任的特点、责任界定和义务等。在明确了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后,对美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的规则与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是运用比较法、判例研究等方法,在避风港规则的比较研究方面,详细列举了美国避风港规则在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体现,详述了四种技术功能下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限制,比较了中美在通知与删除规则方面的差异,特别是关于通知效力的差异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影响,进而发现中国的避风港规则的借鉴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随后,比较分析了中美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差异,从历史的角度详述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随着技术的发展所经历的变革,替代侵权责任和辅助侵权责任的认定逐渐清晰和法定化,关于网络服务商主观状态中“知悉”要件的判定与DMCA中的“通知”相区别开来,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也更加程序化。
在对中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对中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