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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在当前的经济领域十分常见。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竭力把自己说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将合同诈骗犯罪同经济合同纠纷相混淆。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正确认定和打击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来揭开该罪的本质,尤其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进行详细阐述,探究一套细致有效、可操作性强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旨在为司法实践部门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对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提供参考。本文由前言和正文四章内容构成,第一章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合同的含义以及该罪的主要特征入手,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整体的分析,提炼了该罪的概念,界定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剖析了该罪的四个特征,也就是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二章从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自然过度,全面透彻地对该罪的主要要件进行分析,首先从宏观阐述“非法占有目的”与所有诈骗犯罪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突出“非法占有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及价值;接着针对国内外对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几种学说进行逐一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该是行为人希望无对价或者无基本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并当作自己的财物进行使用、处分,使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处于事实上被剥夺或者存在被剥夺现实危险状态的心理,同时对该定义进行详细展开。接下来就理论界讨论的较为热烈的话题即“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及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的问题,笔者在概括分析了较为主流的几种认识后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应当以“交付财物”作为参照点,即“非法占有目的”应产生于交付财物之前,如果获得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外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犯不可能也不应当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第二章的最后一部分以及第三章着重分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问题,以及据此和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等相似行为的相区别。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机械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犯罪行为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最后,本文分析了“借鸡生蛋”、“陷阱合同”几类特殊情况,同样判断的基础还是主观是否具“非法占有的目的”。“借鸡生蛋”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陷阱合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应当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