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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商品房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买卖成为当今社会备受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与商品房交易市场繁荣发展相随而生的是,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房地产市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市场交易主体投机取巧、唯利是图、钻法律漏洞的现象比比皆是,也造成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而削弱了对弱势主体利益之保护。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属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买受人王某与出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出卖人在履行登记义务时,以一份伪造的合同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使得该虚假的合同成为房屋物权登记行为的“原因”,从而出现同一房屋上存在两份合同的矛盾。关于此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伪造的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对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王某能否直接以未经登记的合同主张物权。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被告伪造的合同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此案件纠纷的处理,存在坚持有因性原则来认定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和采用无因性理论来认定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两种观点。通过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与法律关系,对合同的本质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剖析,得出本案不涉及无因性理论的适用问题。结合法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更正登记制度即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买受人之利益。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建立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防止出卖人滥用有因性原则造成登记瑕疵;明确更正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对当事人的保护,从而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与稳定。